5小时悉心调解 16名原告拿到薪资
2020年第二被告某公司委托第一被告曾某雇用原告等16人,在榆社县某村某公司开发的项目工程中施工。完工后,二被告虽就工程总价进行了核对,却并未支付16名原告工资,16名工人多次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故16名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工资12.8万元。被告曾某辩称:“工人工资应由我支付,但被告某公司没有付清我工程款,我无法给工人支付工资。”被告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曾某是支付工人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而且除了发包方扣除的 15万元质保金,其余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我已全部支付给被告曾某,应由他支付工人工资。”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仔细梳理案情,本着查清事实、公正执法的原则,对该系列案件进行了庭审,并组织两次专题讨论,了解纠纷的症结所在。经查,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有出入,且二被告之间无合同约定,账目不清,内部管理混乱,致使互相推诿,导致拖延支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终达成调解协议。此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