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座谈”式调解 高效化解道交纠纷
2024年4月,原告郝某某在驾车过程中与侯某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郝某某车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负全部责任,侯某无责。因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理赔。后经尖草坪区法院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该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并出具《公估意见书》。
庭审现场,在赵智宏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并围绕争议焦点依次进行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庭审结束后,尖草坪区法院组织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负责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座谈。大家不局限于此案件,就人伤类、车损类鉴定案件中影响保险纠纷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展开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通过沟通交流,促进了双方对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也与保险公司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为后续工作中推动交通事故涉保纠纷快速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