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司法所”联动联调 做好矛盾化解
宋某、何某与宋某甲系汾阳市三泉镇某村村民,宋某甲自述通过开垦改良位于该村溪坡地内的荒地后种植庄稼,但是一直未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5年该村规划修路,宋某、何某部分承包地被征用。后村委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将溪坡地范围内的耕地发包给宋某、何某耕种,且宋某、何某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宋某甲得知情况后在上述诉争土地种植核桃树,双方协商未果遂成纠纷。
杏花法庭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协同当事方所在地司法所,组织各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经过多轮“背靠背”和“面对面”调解,宋某甲表示愿意将诉争土地退出,宋某、何某也表示自愿申请撤回对宋某甲的起诉,两起土地纠纷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