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调查取证 为何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王某于2023年2月通过被告海某了解另一被告河南某公司抗衰产品业务,原告付款1万余元成为“合伙人”级别经销商。2023年5月16日原告以其丈夫陈某名义通过海某付款3万元成为“联创”级别经销商。2023年5月20日海某收取河南某公司返利1.5万元。后原告王某发展两名代理商,分别从河南某公司获得返利1.5万元和5000元。因原告无法售卖涉案抗衰产品,原告要求河南某公司及海某退款无果后起诉至潞城区法院。
该涉嫌传销案件涉及人员较多,资金流向复杂,承办法官崔龚庆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在“旭辉工作法”的指导下,抽丝剥茧,逐步揭开了案件的真相。法官深入原告经营的店铺和被告河南某公司,实地了解案情经过。在与当事人的面对面交流中,获取了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审判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承办法官迅速理清案件的关键脉络,明确了审理的重点和方向。法官在审理中不断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案件审理公正的前提下,使得这起涉嫌传销案件得以迅速审结。
最终,法官认定案涉营销模式系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产品代理资格,并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批发差价、获得返利等方式引诱代理发展下线,该行为涉嫌传销,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告可向式巡航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处理,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该案作出裁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长治中院,二审维持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