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太原中院:曝光11起虚假诉讼案 打出11招惩防组合拳

  12月24日,太原中院以“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了“原审原告孟金双与原审被告山西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有福借款合同纠纷”等11起虚假诉讼案件及处理情况,发布了 《进一步防范和惩戒虚假诉讼办案指引》。太原中院新闻发言人、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雪松介绍了太原两级法院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违法成本低虚假诉讼屡禁不止
    虚假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既包括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虚构民事诉讼的双方或多方合谋行为,也包括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单方欺诈”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单方欺诈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近年来,虚假诉讼在太原市民事诉讼中时有发生,多出现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等领域。
    虚假诉讼之所以多发生于民事诉讼中,是因为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只有有限的调查权。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较为常见的是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诉讼、假戏真做,带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法官不易识别,加之打击力度不够,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使得虚假诉讼屡禁不止。
  太原法院出重拳 惩治虚假诉讼
    为铲除虚假诉讼这个“毒瘤”,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2020年9月21日,太原中院党组决定在太原法院范围内长期开展“严守审判纪律、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工作,出台了工作方案,作出了工作部署,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集中力量对太原两级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反映比较突出、存在虚假诉讼线索的部分案件进行梳理、研判并依法进行处罚。工作中,既要做到刀刃向内,从严治警,提高政治站位,提升业务素能;也要做到刀刃向外,对虚假诉讼严厉打击,绝不留情,绝不手软。
    目前,太原法院已对认定的11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惩处,针对不同情节,对参与虚假诉讼的6名自然人罚款22万元、3家公司罚款50万元,11起案件中涉嫌犯罪线索全部移送公安机关。
  推出打击虚假诉讼11项工作制度
    太原两级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重塑太原法院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打出一套惩治虚假诉讼的组合拳,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12月23日,推出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11项工作制度:(一)实行虚假诉讼风险告知。立案时向当事人发出《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及信用风险提示,将虚假诉讼的风险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告知。(二)实行关联案件检索制度。立案登记时应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企业破产、执行异议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并随卷移送。承办法官应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三)实行强制到庭制度。涉嫌虚假诉讼且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质证。开庭传票应当注明当事人本人到庭事项,并载明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实行虚假诉讼追偿制度。虚假诉讼的受损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因虚假诉讼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通讯通信费、鉴定费、财产保全等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五)建立失信道德预警制度。对于已被列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员名单的当事人记录在案,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立案时予以标注,进行道德预警,审判中应当加重其证明责任,提高证明标准。(六)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黑名单制度。针对不同诉讼阶段的虚假诉讼行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七)加强院庭长监督职责。按照《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用好“五四工作法”,加大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的监督力度。所有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全部列入二、三级监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等在审查虚假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八)推行虚假诉讼提示制度。对涉嫌虚假诉讼但未查实的诉讼参与人,向本人及其主管、监管部门发出《虚假诉讼提示书》,提示诉讼参与人尽到注意义务,防范虚假诉讼。(九)建立律师惩戒制度。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加大惩戒力度,法院给律协和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十)加大曝光力度。对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和虚假诉讼案件,采取诉讼服务大厅公示、省市新闻媒体曝光、微信抖音新媒体推送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及参与人的曝光力度。(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法院对虚假诉讼的特征、危害和防范手段,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的浓厚氛围。 晨报记者 王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