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驾驶人和开门人谁担责?
■案情简介
小明驾驶机动车搭载乘客小青,因小青着急下车,小明未将车辆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随后,小青未充分观察后方情况,直接打开了左侧车门,车门正好撞上了正在车左后方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小红。小红受伤住院,诉至文水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2.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小青负次要责任,小红无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小明作为驾驶人违法停车与小青作为乘客疏于观察开门的行为相结合,导致了小红受伤的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小红而言,小明驾驶的机动车是一个整体侵权主体,且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小红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后,有权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向负次要责任的小青追偿其应承担的30%责任部分。小青作为直接侵权人之一,其个人责任不因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而免除。
■法官说法
开门非小事,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极具警示意义。日常生活中,乘客因急于下车、疏忽观察而随意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碰撞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屡见不鲜。这不起眼的动作,瞬间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驾驶人责任重大,驾驶人有义务选择安全地点、规范停车,小明未靠边停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乘客随意开车门导致事故,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便车辆购买了全险,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仍可能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乘客追偿。请广大驾驶人、乘车人务必牢记,养成规范停车、仔细观察的良好习惯,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交通事故。 文水法院 武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