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2月3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帮亲朋用房子担保借款小心“房钱两空”

  “就是走个形式,帮表姐应应急,房子肯定还是我们的。”抱着这种想法,薛女士夫妇用唯一的住房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为表姐借款“担保”。未承想,碍于亲情的“帮忙”,不仅让他们卷入诉讼,更让自己陷入了债务危机。法院如何认定这份“特殊”的合同?担保人最终承担了怎样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薛女士的表姐小梅因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面对表姐的多次恳求,薛女士夫妇念及亲情,同意出面帮忙。在表姐的劝说下,他们放弃了正规的抵押登记途径,而是选择了一种看似“省事”的方式,与朋友老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这份合同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只是为小梅的18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若小梅按期还款,合同自动作废;若小梅无力偿还,则用该房屋抵偿债务。
  薛女士夫妇坚信这只是“名义上的买卖”,房子不会真丢,便爽快签字。小梅顺利拿到了老王的18万元借款。
  借款到期后,小梅却彻底失联,18万元欠款分文未还。债权人老王多次向薛女士夫妇催讨无果,且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老王依据那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薛女士夫妇起诉至文水法院,要求交付房屋。
■法院裁判
  法庭上,薛女士坚称与老王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贷而非买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只是为小梅的借款提供担保。涉案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坚决不同意交房。但他们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当初的借贷合意与口头约定。
  文水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双方均签字确认,但结合借款实际流向、房屋未实际交付等事实,可认定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形。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薛女士夫妇自愿承担该笔债务,债务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给老王。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担保借款,属于典型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但担保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切勿误以为“合同无效就没事”。借款担保务必通过办理抵押登记等法定方式进行,明确担保范围与责任边界。切勿因“省事”或碍于情面采用虚假交易形式,否则易陷入“房钱两空”的困境。 文水法院 张晓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