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新车被撞 贬值损失咋赔?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新能源车辆,撞上了原告某4S店停放在店门口的新款待售车辆。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4S店遂诉至朔城区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待售车辆贬值损失。
受理此案后,4S店申请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经专业机构评估,该待售新车因事故产生贬损价值7664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以车辆贬损属“间接损失”为由主张免赔。
■法院裁判
朔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受损待售车辆作为商品,对4S店而言属于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未对影响投保人权利的免责条款具体释义,因此应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车辆贬值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4S店赔付7664元。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事故维修后,虽外观及功能恢复可继续使用,但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作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导致车辆价值降低的部分。
待售新车因直接关联商品交易,可视为“直接损失”。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提示和解释,否则无法免除赔偿责任,此举旨在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 朔城区法院 翟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