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2月3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夫妻一方出具欠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木工为夫妻二人装修房屋施工完毕后,冯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木工索要装修款无果,将冯某及其妻吴某诉至离石区法院。庭审中,冯某辩称“我给打的欠条,跟我老婆没有关系”?那么,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冯某与吴某离婚后于2018年8月办理复婚登记。2024年7月,冯某联系木工赵某为其装修房屋。2024年7月13日,冯某出具欠条一,载明欠4万元。后冯某以装修质量不好为由,与赵某协商,出具欠条二,载明欠3.5万元。该笔装修款经赵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赵某将冯某、吴某诉至离石区法院。
■法院裁判
  开庭审理中,被告冯某辩称:“装修房子是我找的原告,我给打的欠条,我老婆跟原告没有关系,欠条上没有吴某签字。”
  被告吴某也表示:“我现在不在家住。”
  原告赵某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
  离石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冯某所居住的房屋装修,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义务。
  最终,离石区法院判决被告冯某、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承揽费3.5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冯某经过协商后,被告冯某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重新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变更,故案涉承揽款应以后出具的欠条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被告吴某虽未在案涉欠条上签字,但原告系为其与被告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屋装修,案涉债务系为家庭生活所负,且被告冯某已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冯某的结算行为对被告吴某产生约束,故该部分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偿还。 离石区法院 王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