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2月3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欠条与借条的诉讼时效区别

  日常生活中,相互借款时常依赖“欠条”或“借条”作为凭证。虽仅一字之差,二者在法律效力与诉讼时效的认定上却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手握“白纸黑字”并非高枕无忧,若不了解法律规则,权利可能在不经意间随时间的流逝而消逝。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刘某某夫妇本是好友。2013年5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柒万元整”。
  出于信任,李某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2015年6月刘某的妻子刘某某向李某归还1万元现金,刘某某将原本出具的借条要走后给李某重新出具了一张条据,承诺剩余借款刘某夫妇二人分期还清。后续李某虽有口头催要,但刘某夫妇屡屡推脱。直至2025年7月,李某催款未果后诉至芮城法院。
■法院裁判
  庭审中,刘某夫妇辩称第二次给李某出具的是一张欠条,李某现在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
  这张条据究竟是欠条还是借条,李某的权利到底有没有过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欠条与借条在无还款期限时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存在本质区别。
  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关系,诉讼时效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而欠条通常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时效一般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
  芮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某后续出具的条据虽未明确命名,但内容系对原借款关系的确认与还款承诺,并非独立于原借贷关系的“欠条”,而是对2013年借条内容的补充与延续,构成一份“还款承诺书”。因此,该条据不适用欠条自出具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规则,而应适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规则,即诉讼时效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鉴于原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可随时主张权利,其于2025年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遂判决刘某、刘某某夫妇立即向李某归还剩余借款。
■法官说法
  权利不等待,行动须及时。无论是人情往来还是商业交易,在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建议优先使用“借条”,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保留全程证据,对于催收过程,务必保留好书面、电子或视听证据;主动行使权利,一旦债务到期,应及时、有效地主张权利,避免时效过期。
  亲情友情可贵,但明晰的规则意识是维系长久信任的基石。我们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守护自身权益,防患于未然。
  欠条与借条,诉讼时效起算大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然而,当未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规则便出现了关键区别:1.无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即要求还款)时开始计算3年。如果出借人长期未主张,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其权利。2.无履行期限的欠条。通常基于此前存在的买卖、劳务等基础法律关系。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通常就已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3年。
  如何有效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可以通过权利人积极的行为而中断,并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常见的中断方式包括:主张权利:向债务人发送书面催收函、邮件、短信或微信催收,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作出部分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出具新的还款计划等承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便起诉后撤诉,也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债权等。 芮城法院 李奕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