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2月0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学生课间嬉戏意外受伤谁担责?

  小学生课间嬉戏发生意外受伤,谁该为损伤担责呢?

■案情简介
  小甲、小乙系某学校六年级同班同学,课间活动时,小甲背小乙玩耍,不小心摔倒导致自己受伤,随后被老师发现,紧急就医。
  事情发生后,小甲将小乙及其监护人、学校共同诉至离石区法院,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和小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需要举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小甲及其监护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漏洞,且小乙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双方课间玩耍行为并未超过同学嬉戏打闹界限。故对小甲诉请学校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小乙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双方课间玩耍行为并未引起其他同学的过度关注,行为未明显超出同学之间嬉戏打闹的界限。故小乙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小甲与小乙课间玩耍本是纯真友谊和孩童天性的自然流露,情谊可贵。然而,当这种自发的、善意的嬉戏活动因意外导致人身损害时,我们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审慎界定责任,不能将损失简单归于某一方承担。否则,不仅有违公平原则,更与培育公民责任担当、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借此也提醒同学们,在参与游戏活动时务必牢记“安全第一”,不断提高规则意识与风险认知,学会在嬉戏中保护自己、关爱他人,从源头上预防意外发生。 离石区法院 高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