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三人隐匿转移财产、对抗执行被判刑
■案例裁判
张某某与贺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汾阳法院依法判决贺某某归还张某某本金10万元及利息,但贺某某未予履行,张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贺某某拒不如实申报还刻意隐瞒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妄图营造“无力偿还”的假象。即使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贺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以其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贺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贺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在宣判前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汾阳市某公司与马某某、张某某(已死亡)因借款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法院判决马某某、张某某偿还汾阳市某公司本金40万元及利息。因二人未如期履行,汾阳市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汾阳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并向马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由二人所有的汾阳市西河南路三层商铺房产,并通知其限期腾空。马某某收到通知后拒不腾空,即使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纳入失信、限消等强制措施,马某某仍拒绝交付涉案房产,法院遂以其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马某某拒绝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有足额的财产而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腾出涉案房产,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在审理期间腾出商铺,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王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汾阳法院强制执行,为逃避执行,其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不仅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还在案件执行期间擅自出售位于汾阳市新华中街的一处房产,并通过女儿王某的账户收取130万元售房款。王某某既未将售房款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通过私下处置财产方式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遂将其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法院判决结果却拒不执行,既未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依法将所售房款交至法院用以清偿债务;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考虑到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某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且认罪认罚,系初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贺某某案中,被执行人消极对抗、隐匿财产,案发后主动投案、履行义务并获缓刑,实现“打击犯罪”与“化解纠纷”的有机统一;马某某案中,被执行人以对抗方式拒不腾空查封房产,法院的严惩彰显对拒执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为类似案例提供参考;王某某案则明确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需主动申报财产及变动情况,擅自处置财产且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拒执。三起案例共同警示公众:遵守法律、尊重司法裁判、自觉履行义务,是维护法治诚信社会的应有之义。 汾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