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狗狗没叫没咬 主人为何也要赔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遇到遛狗不牵绳的情况,不少饲养人认为“我家狗温顺,不咬人就行”,甚至在被惊吓者受伤后辩称“狗没直接碰到,不关我事”。真是这样吗?如果没有被咬伤,但被狗惊吓导致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责任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近日,太谷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王阿姨骑电动车出门时,为躲避一条未拴绳、未佩戴嘴套的犬只而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
  后经法院调解,犬只饲养人小刘赔偿王阿姨部分医药费。
■法官说法
  动物侵权并不仅限于撕咬、抓挠等直接接触行为,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同样属于动物侵权范畴。只要损害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有关,饲养人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法》、当地养犬管理规定等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不牵绳)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如遛狗不牵绳)、动物危险性的体现方式、被侵权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挑逗动物),以及动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但文明养宠物更是法定义务。随着饲养宠物家庭的增多,因管理不当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避免类似纠纷,太谷区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饲养动物管理规定,外出务必使用牵引绳,必要时佩戴嘴套。一根牵引绳,体现的是饲养人的责任意识和公德心,也是对他人的尊重与保护。只有依法养宠、文明养宠,才能更好地享受宠物带来的欢乐,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太谷区法院 郭一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