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庭审“搬”到监狱 司法便民解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于2009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儿。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关心较少,2017年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目前在监狱服刑。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起诉离婚。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李天秀了解到被告白某因犯罪正在某监狱服刑,无法到庭参加庭审。为更好地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李法官在确定原告有调解意愿后,多次与监狱方面进行协调,并委托监狱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
之后,法官一行前往长治市潞城区监狱,在监狱的支持和协助下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李法官详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关于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听取双方诉求的基础上,融合“情理”与“法理”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从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保证孩子更好成长的角度来帮助双方考虑问题,一步步对双方进行疏导。
最终,经过榆次区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就婚姻、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案件以调解离婚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