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6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收购来路不明黄金两店主因“销赃”获刑

  近日,新绛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金店店主因收购盗窃的黄金首饰,未核实来源、未索要合法手续,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几名嫌疑人在盗窃某金店黄金首饰后,前往被告人韩某、张某经营的金店销赃。韩某、张某在未核实黄金来源、未要求提供购买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这批黄金。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批黄金系被盗赃物,韩某、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新绛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张某作为金店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贵重物品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然而,二人未要求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且交易价格明显异常,足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黄金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从事金银珠宝、二手交易等行业的经营者需特别注意:严格核实物品来源,要求卖方提供合法凭证;拒绝异常低价交易,避免成为犯罪“帮凶”;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切勿心存侥幸。两名店主贪图便宜,最终付出代价。广大经营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切莫因小失大。 新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