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反“玩火”冲动“焚”毁自由身
■案情简介
李某与武某原本是朋友,2023年,武某向李某借6万元,李某多次索要欠款,但武某却一直未归还,李某的耐心逐渐被消磨殆尽,遂萌生了损毁武某车辆的想法。
2024年某日下午,李某在路边找到武某的车辆。李某买来汽油,趁着月黑风高四下无人时,拿起一砖头砸开车窗,将汽油泼洒在车辆驾驶室内,随后李某点燃打火机,扬长而去。经鉴定,被损毁车辆直接损失为2.9833万元。
■法院审理
祁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索要欠款未果心生不满,故意烧毁他人车辆,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若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员密集区域纵火,还可能触犯放火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生活中的摩擦与矛盾难以避免,无论是日常口角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情绪爆发的瞬间,冲动之举往往会种下悔恨的种子。故意毁坏财物罪绝非高悬的冰冷法条,而是与每一起日常纠纷紧密相连的法律红线。当愤怒裹挟着你想要以极端方式宣泄情绪时请务必在举手投足间按下 “暂停键”——一旦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符合法定的严重情形,等待你的不仅是刑事追责,更会在人生履历上烙下难以磨灭的印记,影响个人发展与家庭规划,让尚有转圜余地的矛盾彻底走向破裂。遭遇他人拖欠借款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先与债务人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保留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调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在法治社会中,唯有保持理性,善用法律武器,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守护社会和谐。
祁县法院 孙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