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信用卡取现后转借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21年至2022年间,原告徐某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后转借给被告郝某。2024年8月11日,原被告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拾万元整,2024年12月15日给付伍万元整,借款人郝某”。借条出具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洪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且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被告应将涉案款项10万元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借款系原告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后转借给被告,原告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之行为。因原告出借的钱款源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故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而与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故被告应将涉案款项10万元予以返还。 洪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