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2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包工头雇佣的工人摔伤 发包的房主是否承担责任

  近日,新绛法院龙兴法庭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赵某承揽王某位于某村的宅院瓦房建筑工程,郭某系赵某雇佣的大工,赵某负责给其所雇佣的工人发放工资。施工中,郭某在案涉工地抹灰时,在未佩戴安全帽及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下,从约3米高的上料口处掉下。经鉴定,胸、腰椎多发骨折,术后构成人体八级伤残;胸、腰椎多发棘突、横突骨折伴腰部活动受限,构成人体十级伤残。由于各方对赔偿数额及责任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郭某诉至新绛法院。
  新绛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作为具有多年大工经验的工匠,对高处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应该加倍提高警惕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这足以证实郭某在提供劳务时疏于自身安全管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赵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之义务,避免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发生。本案中赵某既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亦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王某作为房主,在将其案涉瓦房交由赵某等人承建时,未能在选任施工方相关人员时尽到审慎合理的选任义务,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郭某、赵某、王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决郭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赵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10%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
新绛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