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 法官从10年“往来账”中找证据
该起案件的借贷事实发生在2008年至2011年间,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频繁,前后发生几十笔借贷事实,原告称被告当时向其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扣除被告还款后,被告仍欠其6万元。被告则认为其向原告还款数额已多达十几万,早已还清欠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鉴于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的借贷过程复杂,且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吴海勇认为,几十笔借贷的具体发生经过,及此后在催要借款和还款过程中发生的事情,都应一一调查清楚,方可最终定论。“走!咱去银行跑一趟!”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公正审理、裁判,吴海勇一改传统的阅卷、庭审的办案模式,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多次前往襄汾农村商业银行实地调查取证。
通过调取被告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得知,被告共持有襄汾农村商业银行19张银行卡,共161页交易记录,经逐一对照,并未查询到原、被告双方的交易记录。
但被告律师却坚称被告已还清原告债务,是通过向原告银行账户现金存入的方式还款。“别怕麻烦!再跑一趟!”吴海勇等人又调取了原告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原告持有襄汾农村商业银行11张银行卡,经核对得知,其中有10笔以现金存入方式交易,但因不能显示存入方信息,不能证明是被告所存。
鉴于此,吴海勇决定对该案件开庭审理,根据调取的原告银行账户信息,由原告确认是否属于被告存入。经开庭审理,原告对其中7笔进行确认,认为系被告还款,但是结合双方交易记录,借贷数额差距仍很大。
庭审中,被告称自己在银行柜台向原告账户存入的钱款远多于原告账户的现金存入信息,故认为在银行调取的证据并不完整,并申请调取原告持有的2张银行卡自2006年12月2日至2011年12月30日的所有交易明细。
庭审结束后,吴海勇立即向银行询问情况,得知本案调取的银行账户信息已是双方名下所有的账户信息,并不存在遗漏。后被告律师又申请调取2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存款凭条。经询问得知,被告记录了自原、被告双方相识以来的所有经济往来笔记,于是吴海勇等人又向银行调取了原告账户的存款凭条,发现有2份现金存入凭证确认是被告存入。
为快速理清欠款数额,吴海勇从时间、金额等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往来转账一一排序、一笔笔核对。他发现仍有8笔款项未经核实,于是,又向银行调取该8笔款项的现金存入情况,经银行反馈告知其中有5笔款项能确定是被告存入。“趁热打铁!就快有眉目了!”,刚从银行回来的吴海勇顾不上吃饭,马上返回到办公室中,拿出纸笔,对着厚厚的流水账单,开始一笔笔算,一项项查。他发现自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共计转账15.2万元,即便按照月息2分计算,被告向原告转账数额已远超其本金及利息。于是,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判决书交到原被告手中时,他们都被利息计算清单和一笔笔详细的转账记录震惊了。他们没想到吴海勇法官如此认真负责,花费了这么多精力为他们理清搁置十来年的“旧账”。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并都没有上诉,至此长达十余年的陈年旧账终于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