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8月1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雨水排入槐树地致使树苗受损 应赔偿

  李某某承包10.5亩河滩地用于种植槐树。某单位工程施工时为排放雨水,将排水管埋设在李某某种有槐树的承包地头东北角,雨水排入槐树地,导致部分水淹槐树出现死亡现象。李某某将某单位起诉至芮城法院,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份,原告李某某申请对种植树木的损失、树木死亡原因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但某司法鉴定所出具证明,称委托鉴定事项超出其所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无法受理。12月19日,在法院、原告李某某共同见证下,被告邀请县林木种苗工作站专业人员,到现场察看树木情况,并按照当年苗木市场行情,对现场144株12至50厘米死亡的国槐苗木损失价格进行计算,给出了建议,案涉死亡国槐苗木市场价约为7.8万元。
  12月28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协商调解。原告提出其中110株12-15厘米、20株20-25厘米苗木建议价明显偏低,与市场价相差2万元左右,建议给出的是市场供苗价,不是市场交易价,希望被告赔偿其死亡槐树损失9.8万元。被告方以损失发生后原告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止损,加之槐树死亡可能存在的多种因素,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希望按照之前建议的价格,各半责任适当补偿原告3.9万元左右。最终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认可其埋设管道所排雨水流入原告案涉槐树地与原告槐树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因力大小,因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被退回,无法确定。基于原告在同一河滩地东西两块及案涉中间一块没被水淹的树木基本无死亡现象的事实。本院推定原告槐树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为体现和谐、友善,并考虑到该案鉴定费用较高,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讼累,想方设法化解矛盾纠纷,多次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主动邀请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到案涉现场对现有原告案涉死亡槐树苗木市场价格给出建议,为处理纠纷提供参考,以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法院结合双方协商调解建议,本着合理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综合考量,酌定被告适当赔偿原告槐树实际损失7.8万元。
■法官说法
  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聚焦于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基于树苗生长年份、市场评估的价值以及当事人收集保存证据的主观因素,在认定损失数额时,应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行业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等进行认定,切实做到合理合法、诚信公平。 芮城法院南琮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