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8月1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信用卡被盗刷 发卡银行是否担责?

  信用卡方便快捷、可超前消费,受到很多消费者的喜爱。但近年来,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等违法行为屡见报端,而持卡人蒙受损失后,发卡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忻州中院就判决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因工作需要,在某行岢岚支行申请办理了尾号为6129信用卡(公务卡)。一天,李某收到来自 106550667077907的一条短信,内容如下:【**银行】鉴于您近期信用良好,现可提升信用额度,请登录https://w.url.cn/s/Aqnl8Er结果以审核为准,退订回T。
  收到这条短信后,李某未通过拨打银行官方咨询电话或直接向银行营业部咨询的方式对提额情况予以核实,便按照该条短信的要求点击链接网站进行了操作,结果被盗刷4000澳元,折合人民币19178元。当日16时33分、34分分别有中国银联和**银行交易提醒短信发送到原告的手机。李某自觉款项去向不对,当日17时30分左右向某行岢岚支行进行了情况汇报,要求拦截款项支出,但已无济于事。并向岢岚县公安局报警意欲挽回损失。某行岢岚支行在李某进行情况汇报后,于次日进行了“牡丹卡非本人交易拒付业务申请指引”填报并由李某本人签名。李某为避免信用卡产生更多损失,更换了信用卡卡号并还款本金19178元及利息和违约金616.47元。
  李某认为银行在保障自己的卡片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岢岚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岢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行岢岚支行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3856.13元。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诉。
  忻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某行岢岚支行作为发卡行未保证信用卡持卡人安全管理和使用信用卡,未提供更加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保障,未对可能发生的网络支付风险加强识别及相应防控,故对被上诉人李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上诉人李某作为持卡人,未尽到审慎保管自己银行卡信息的注意义务,未通过银行自己操作,导致信用卡被盗刷,对其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了相应的责任比例,判决上诉人某行岢岚支行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信用卡因其交易灵活、方便快捷,成为许多人的支付首选。但信用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可能引发交易风险,持卡人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伪卡盗刷交易、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银行作为拥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备受广大金融消费者信任的机构,有责任建立持卡人安全保障机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因此,在信用卡消费日趋普遍化的今天,金融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防控水平,不断建立和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机制、账户变动提醒机制、预警劝阻专门系统,监控、识别各类银行卡风险事件,加强信用卡资金流向监控、加强信用卡套现交易监控。持卡人应加强自主防范和风险意识,主动采取账户安全措施,严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泄露;应杜绝登录不明WIFI、打开不明链接、下载不明软件,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一旦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挂失等应对措施,立即至就近银行或ATM机取款以固定证据,证明银行卡自己持有。
忻州中院温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