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8月1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未成年人偷骑家里电动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暑假是学生交通事故高发期,由于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性较低,且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经常出现因驾驶人违法或疏忽大意、监护人疏于看管等因素,造成的未成年人交通安全事故。如果未成年人因偷偷骑电动车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而导致伤残,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榆次区法院道交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并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中学学生,13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交叉口左转弯往西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姚某驾驶的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及乘车人刘某(某中学学生,13周岁)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认定王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姚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刘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导致刘某左侧基底节、颞顶叶及胼胝体压部出血、脑干出血遗持续性植物状态,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遗骨盆畸形愈合,综合评定为一级伤残。刘某目前状况符合完全护理依赖的情形。刘某作为原告将王某以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姚某以及姚某驾驶的车辆所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原告刘某从家里偷偷骑出来的。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按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王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过错承担35%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乘坐该电动车自行承担25%的责任。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均属于违法行为。
  学生过暑假,但“安全”不放假。未满足上路行车条件的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监护人也应履行监护职责,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升未成年人“知危险、会避险”的能力,避免出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情况。
榆次区法院秦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