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携款逃跑 属于诈骗罪还是抢夺罪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5日17时许,被害人李四联系被告人张三去打麻将,张三让李四带上钱。当日18时,二人到达财富小区。张三以“需要现金才可入场”为由向李四借用现金1万元。二人在财富广场附近等了一段时间,张三接到催要赌债的电话后,遂起了占有1万元的念头。李四发现不能打麻将后,多次要求张三退还1万元,并紧跟张三。张三以“接人”为由强行摆脱李四后迅速离开财富广场。
当晚,张三将9000元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输掉,1000元用于日常消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并将该款挥霍,其主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构成抢夺罪。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以借钱为名”公然抢夺他人钱款的典型案例。从表面上看,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被害人自愿交出钱款,似乎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被告人虚构事实只是从被害人处暂时借得钱款使用,后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归还并始终在一旁等待其归还,即该钱款始终处于被害人的视线范围内,也一直处于被害人的支配、控制之下。被告人挣脱被害人逃跑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被告人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其取得的手段是通过公然夺取而实现,因此该行为应当成立抢夺罪。 晋城城区法院 郭保吉法官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