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8月0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价值300万元的虚拟币被骗走不是骗术高明 而是受害者太轻信

  近年来,各类虚拟货币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动起了“歪脑筋”,打着虚拟货币的旗号从事传销、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诱导投资者上当受骗。近日,忻州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交易的诈骗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前后,被告人黄某浩在一个做USTD泰达币(以下均称泰达币)与人民币兑换交易的币圈微信交流群里认识了被害人吴某,二人多次进行虚拟币交易,建立了信任关系。
  2021年,吴某在神池县考察项目期间欲将自己名下的467289.71个泰达币出售给黄某浩。交流中,黄某浩表示愿意以单价6.24元总价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价格收购。由于之前双方进行过多次交易,并已经建立起一定信任,吴某在与黄某浩达成协议后,便将自己467289.71个泰达币一次性转入黄某浩提供的imToken钱包地址内,并将银行卡号微信发给黄某浩,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300万元人民币。
  黄某浩虽口头上答应履行交易,但实际上拒绝与吴某联系,由于黄某浩常居柬埔寨,吴某无法找到其行踪。黄某浩未按照约定向吴某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将吴某转来的467289.71个泰达币转入自己名下的虚拟货币钱包内,后又转入OKex交易所内,最终流向欧易交易所官方钱包地址内,又由欧易交易所流向8个虚拟币钱包地址,共分9笔完成转账,共计转账46万个泰达币。
  之后,黄某浩将其中约30万个泰达币用于炒币投资,因爆仓全部归零;约10万个泰达币在柬埔寨一超市兑换美金投资“挖矿”设备;约6万个泰达币被用于投资新型虚拟货币。经神池县公安局委托山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泰达币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467289.71个泰达币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23037元。
■法院裁判
  神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浩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吴某3023037元。
  判后,被告人黄某浩以原判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自己如实供述事实,应当构成坦白情形为由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诉。
  忻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的非法属性,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代表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受法律保护。通过上诉人黄某浩的供述与证言证明,黄某浩以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吴某购买467289.71个泰达币,二人对该泰达币的实际财产价值有明确的约定,且与山西某评估有限公司认定的价值基本一致,山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及价格鉴证师依据受害人被骗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了被骗价值的客观真实。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上诉人退赔受害人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泰达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依法属于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危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上诉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财产价值,危害的是公私财物安全,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此外,上诉人黄某浩诈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其犯罪事实,其如实供述行为不影响本案对事实的认定,且案发后未退还受害人损失。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忻州中院 温振华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