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7月1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借款人去世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 债务如何清偿?

  借款人离世,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借款还能追回吗?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7日,李母(已故)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今借到范某壹万伍整(15000)”。2022年1月李母去世。原告找三被告乔父(李母的丈夫)、乔子(李母的儿子)、李女(李母的女儿)索要欠款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李母生前与被告乔父在祁县某村共同建有住房一所。李女在法院对其调查时陈述,该房屋现由其本人和父亲乔父居住。三被告乔父、乔子、李女均放弃对李母遗产的继承,均放弃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裁判
  祁县法院查明,本案中范某以借条为依据向李母主张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范某认可李母已经偿还3000元,现只主张12000元,法院予以认定。虽然乔父系李母的配偶,但范某无证据证明乔父对此借款知情,也无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李母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母所借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乔父不承担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本案中,乔父、乔子、李女均系李母的遗产继承人,乔父、乔子、李女作为李母的继承人依法应推选遗产管理人,但本案中三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故依法应由三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虽然本案中乔父、乔子、李女三人均向法院表示放弃对李母的遗产继承,但三人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李母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且乔父、李女实际在李母所属遗产房屋内居住,因此本案中不能认定李母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其遗产管理人,而是仍应认定乔父、乔子、李女系李母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故乔父、乔子、李女三人作为李母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在管理李母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义务。
  祁县法院判决,被告乔父、李女、乔子作为李母的遗产管理人在管理的李母遗产范围内(目前查实的遗产为李母生前与被告乔父在祁县某村共同自建的住房一所中属于李母的部分)偿还原告范某借款12000元。
■法官说法
  借款人去世,其被继承人均向法院表示放弃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且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且被继承人实际仍在借款人所属遗产房屋内居住,此时为维护债权人的权利,仍应认定被继承人系借款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义务。
  借款人去世后,借款人的被继承人可能存在向法院表示放弃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但又实际占用、使用遗产的情况,此时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故此种情形应视被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其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 祁县法院 田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