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中院
6起借贷纠纷案 抽丝剥茧解决
刘某借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霍州某小区4号楼工程,因资金短缺遂向张某借款,同时还通过张某向其亲朋好友赵某等五人借款,借款金额10万到30万不等,六笔共计1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出具借条时加盖了该建设公司霍州项目部的公章。因未能及时还款,张某等六人分别向一审法院起诉刘某及该建设公司。一审六份判决均判令刘某及该建设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刘某不服,对该六案提起上诉,认为其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服务中心在分流案件时,认为该系列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标的额小,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法官的办案压力,遂将该系列案筛选至诉前。
诉前调解团队收到案件后,经过翻阅一审卷宗和上诉状等材料,把调解重点放在个案上,一个案件可行,其他的系列案也就迎刃而解了。确定初步调解方案后,诉前调解团队又经过讨论分析,均认为刘某是实际借款人,不存在职务行为的问题,特邀调解员韩晶就这一问题向刘某释明,并向其说明案件如果调解,可以尝试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减少利息支付。经过数次沟通,张某等人最终同意在利息方面做出让步,但诉讼费和保全费仍要求对方承担。而刘某表示,自己不可能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至此,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诉前调解团队经过几次商议仍认为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式,经过再次沟通,张某等人表示如果刘某能在7日内还款则不再主张诉讼费和保全费,调解团队遂将调解工作重点放到刘某身上。调解人员向刘某释明,诉讼费和保全费本应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其能在7日内还款可予以减免,同时为保障张某等人的权益,一旦刘某7日内无法还款,张某等人可就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执行。经过多轮电话协调,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向,并达成了调解协议,领取了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