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城区法院
老人坠楼难定责 三部门会商解纠纷
2021年10月,半失能老人王某入住老年公寓。同年12月,王某从公寓二楼楼顶坠落受伤。事发后,王某记不清事发经过。
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老年公寓辩称王某翻越栏杆跳楼系自伤自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认可事发后的《接处警值班登记表》仅是对王某何时上楼、工作人员何时发现王某、坠落事实以及排除刑事案件嫌疑进行了记录,法院据此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启动了三部门联动机制,邀请派出所出警民警、司法所所长共同到事故现场了解事发经过。出警民警陈述了当时出警了解的案件情况,并配合法院从刑侦支队调取了事故勘验报告。三方共同到二楼楼顶现场推演,排除了王某翻越栏杆跳楼的情况。结合法院对事发时在场工作人员李某的询问、勘验报告、民警陈述以及三方现场勘察情况,法院基本还原了案件事实。
事发当天10时37分左右,王某走到西楼二楼楼顶,从南面栏杆(高度为1.15米,地面到栏杆最低处为50厘米)底部钻过去坐在台阶上。11时50分左右,老年公寓工作人员李某发现王某,王某开始坐着往楼顶边沿挪动,直至坠落,时间持续了三十分钟左右。
基本事实查明后,三方组织当事人在派出所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果,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时作出判决,认定王某对该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老年公寓承担次要责任。后老年公寓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老年公寓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