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综改示范区法院
依法保护商标 销售假汾酒者被判刑
近日,山西综改示范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汾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成甲因售卖假冒“杏花村”和“汾”商标的酒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11月,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付乙与孙丙(已另案处理)联系并商定以总价53640元的价格购买30箱20年汾酒。孙丙遂联系刘丁(已另案处理),刘丁又联系被告人成甲。成甲、刘丁驾驶车辆从文水县胡兰镇将30箱“汾酒”送至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部。付乙将53640元现金交给刘丁,刘丁分别给了孙丙13500元、给了成甲9900元。后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30箱“汾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甲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53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赃、上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