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鲁法院
倾力调解化纠纷 护航企业促发展
原告朔州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司签订了《商品供需合同》,约定原告朔州某公司为被告河南某公司在平鲁区承揽工程处供应货物。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河南某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河南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90多万元。
承办人员收到案件后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梳理,了解到原被告已有多次合作关系,此次是因为被告与他人的工程款一直未结算,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才导致迟迟未付原告货款。承办人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并针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明理,促进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合作共赢。在承办法官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企业放下芥蒂,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握手言和。
近年来,平鲁法院始终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以调解为抓手,妥善化解涉企纠纷,以高品质的司法服务,护航企业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