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法院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汾酒品牌保驾护航
近年来,有诸多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各种方式侵害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在经营活动中“傍名牌”“搭便车”,擅自使用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汾酒青花”“竹叶青”“老白汾”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以达到推销其商品的目的,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使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品牌蒙尘、商誉受损、市场竞争力下降,成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发展、引领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汾酒品牌,为山西汾酒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汾阳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前不久集中受理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宝、郭某强、张某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六案。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团队力量快审快结,上述案件日前均已审结,审理期间最短的一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十七天;判后,五个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部分案件已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六案中,有五个案件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了拘役六个月到三年有期徒刑,其中两个被告因触犯刑法被所在单位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