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3月2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太原中院

推进“执转破”突围 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 (特约记者 薛思洋) 3月17日,太原中院召开第四次“执转破”会议,对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履行能力拟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进行了研判。立案庭、破产庭、执行裁决庭、执行局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员额法官,各基层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及承办案件的员额法官参加了会议。党组书记、院长于昌明参加会议并讲话。
  会上承办人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与会法官对两级法院的55个“拟破产”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对创新“执转破”实践路径进行了深入的法理探讨。
  通过讨论研判,确定太原法院的44件执行案件具备破产条件,符合“执转破”程序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截至目前,太原法院共有53件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
  会议经过研判达成共识,要从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不断推进“执转破”工作向前奋进、向上突围、走深走实。
  一要抓实“司法审计+三预”工作机制。执行局要提前预判,对于申请人众多、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提前开展司法审计+预重整、预和解、预清算。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要及时寻找战略投资人,力争通过破产重组等方式拯救企业。对各方有和解意向的企业,要积极组织协商清偿方案,鼓励各方参与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对具备破产条件且无挽救价值的企业,要及时转入破产程序,化解“执行不能”案件。利用三到四年时间,完成对涉僵尸企业终本案件的清理,实现市场出清功能。
  二要用好“执破协同”工作机制。做好执行手段和破产手段的融合适用和有效衔接,优化简并破产程序;充分利用执行工作成果,将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的保全、评估、审计程序延续使用,提升破产审理效率。立案、执行、破产审判部门要通力协作,解决移交破产案件审查标准不统一、财产查控处置衔接不畅等问题。破产庭、执行裁决庭、执行局设立联合合议庭,打通信息壁垒、程序壁垒,实现办案资源共享。
  三要转变破产案件审判理念。破产审判庭要转变审判理念,充分认识到破产程序的本质是概括性的执行程序,要充分借助执行程序实现破产财产交付的完善。破产法官要具备良好、正确的破产法思维,排除畏难情绪,充分认识到破产制度“挽救和出清市场主体”的制度价值,全面应用民诉法、破产法、执行法律法规等,探索“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办案理念和思路,积极推动破产案件审理。
  四要严防逃避债务行为。强化“执转破”工作的专项调度和督导,坚决避免不诚信被执行人通过破产程序躲避债务,确保破产案件办理公正、规范、专业。不能挽救的要严格清算。要严格区分“逃废债”行为与客观上无力清偿的情况,对有钱不还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和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行为予以严厉防范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