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3月0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老人参加舞龙猝死 组织者要承担责任吗?

  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舞龙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此,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杨女士没想到,自己组织了一场活动,竟然成为了被告。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的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组织群中部分人员参与第二天的表演排练。次日,大家如约到达活动场地排练,张先生也自发主动前往参加舞龙练习。
  上午8点半左右,练习完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9时许,救护车抵达现场,杨女士随车陪同张先生前往医院,但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两个月后,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舞龙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医疗机构认定,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舞龙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原告张某的父亲张先生猝然离世,令人痛惜。张某起诉到法院,希望追究杨女士之责以慰亡灵的做法,虽然于情可以理解,但是于法却难获支持。法律作为指导和约束社会行为的准则,既要保护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也不可伤及无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愿参加的活动有一定风险而自甘风险的参加者在发生意外后,其他活动参与者应当依法免责。
  本案中,杨女士将一批群众性文娱活动的爱好者组织成为松散型团体,这种行为和团体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作为群主,通过微信群召集群内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参加助兴表演,并非营利性的商业活动。虽然组织者在事后收取红包用于购置服装道具,但与参与者之间并无人身及经济依附关系,张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女士通过表演活动进行牟利。同时,杨女士在张先生晕倒后,和周围群众共同采取了施救行为,由于其并非医护人员,不具备医学救护专业技能,故不能过分苛责杨女士的救治行为。
  当前,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在强身健体的同时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看见有很多与本案相类似的群体自发组织跳广场舞、健身操、踢毽子等,其中大多数参与者都是退休的老年人。老年人在自愿参与文体活动时更要注意自身身体情况的变化,选择和自身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活动,避免因剧烈运动引发不适,甚至出现本案中令人遗憾的情况。此外,大家也应该主动学习相关急救知识,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