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3月0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借条未到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吗?

  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出借人能否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借款?

■基本案情
  尚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张某急需用钱,便向尚某求助。尚某便借给张某两万元。张某主动向尚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
  2022年2月5日,尚某因病去世。尚某的妻子赵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张某给尚某出具的借条,于是便给张某打电话要求张某还钱,但张某却说自己早已经把钱还清了。无奈之下,尚某的妻子赵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主张要回张某向其丈夫尚某所借的两万元,并提供了张某向尚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张某与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尚某去世后,赵某作为尚某的唯一继承人,有权向张某主张偿还借款及利息。
  张某辩称借款已还清,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说法,故对张某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赵某主张的两万元借款虽未到期,但张某称借款已还清,即在借款到期前,张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可以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张某提前偿还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偿还赵某借款两万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但出借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
  本案中,赵某主张要回张某向其丈夫尚某所借的两万元借款,张某辩称已还清借款,但未提交已还款的证据,该行为即表明张某不愿履行债务。赵某作为尚某的唯一继承人,可以提前解除借贷合同,要求张某提前清偿本息。 沁水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