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3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非法毁林采矿获刑受罚还得修复生态环境

  近日,古县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回顾
  古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古县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古县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又向古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共谋非法开采铝矿,租赁挖机并雇佣司机,在辛佛村马蹄疙垛非法毁林开矿,造成大量林木被毁坏的后果。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毁坏219株,消耗活立木蓄积12.3516立方米。
  二被告人承诺在天气转暖适合植被恢复时积极修复环境,故公诉机关对其提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案件移送至法院后,合议庭要求二被告人预缴环境修复保证金,以保障履行修复林地绿植义务。后二被告人在公证机关提存环境修复保证金2万元。
■法院审理
  古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恢复土地,以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若未在期限内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二被告人负担。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二被告人无证滥伐林木,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被告人应补种树木的诉讼请求,应认为有科学、合理的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古县法院 李霞 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