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帮你找工作 你敢信吗?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董某廉在一次聚会上相识,后萌生了假冒警察诈骗钱财的想法。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杜某相识,李某身着假警服,谎称是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太原公安局挂职。此后,李某介绍被害人杜某认识了被告人董某廉,董某廉自称是当地公安局队长,也在北京、太原公安局挂职。李某、董某廉二人通过蔚某峰(另案处理)的打印店制作了假的警察证、工作证等证件,并谎称可以给被害人杜某办理辅警工作,以此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4656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得款27336元,被告人董某廉得款3732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二、被告人董某廉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董某廉,购买警服并制作虚假的警察证等证件,冒充人民警察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在我国,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而这些不法分子冒充警察实施各类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破坏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公信力。近年来,冒充“公检法”干警诈骗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让骗局更加逼真,犯罪分子往往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假象,使受害人相信其公职人员的身份。通过此案例提醒广大群众,时刻绷紧自我保护这根弦,不轻易相信任何打着公职人员旗号的索财行为,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报警,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忻府区法院 侯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