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3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醉驾举报他人醉驾 法院认为是“假立功”

  醉驾的尹某为立功,便举报他人醉驾,却未被法院认定为立功,究竟为何?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1日,尹某饮酒后驾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为争取立功机会,尹某联合自己的好友宋某上演了一出“举报他人醉驾”的戏码。
  2022年1月1日,尹某让其朋友宋某采取尾随、别停等手段拦下元某酒后驾驶的车辆,故意制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后,尹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有人酒驾。后公安机关对元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在审理尹某危险驾驶案时,尹某及辩护人提出尹某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构成立功。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刑法设立立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承诺并兑现从宽处理,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以便及时发现、查处犯罪,节约司法资源。
  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分子弃恶从善的愿望,有利于促其悔过自新。
  尹某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获取他人醉酒驾驶的犯罪线索,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如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不符合立法本意。
  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尹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法官说法
  构成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手段方式必须合法,否则就违背了立功制度设立的初衷,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本案被告人尹某为获得从宽处罚的利益,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获取他人醉驾线索,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获取犯罪线索手段的非法程度与贿买、暴力、胁迫相当,虽然该线索查证属实,但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高平法院 霍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