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3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借贷签字需谨慎 别把姓名随意签

  你以为借出去的只是“名”吗?不是的。一不小心就成了替别人还贷的“冤大头”。
■基本案情
  李某因个人贷款额度不高,为向银行贷款,遂请求发小岳某及其妻子作为名义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找朋友为该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发放后由李某实际支配使用。但名义借款人岳某及其妻子、实际用款人李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银行对此明确知晓。后因该贷款未获清偿,银行遂起诉要求岳某、岳某之妻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岳某及其妻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岳某、其妻及李某均未举证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知道实际用款人为李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有权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主张权利,故该合同直接约束银行与名义借款人岳某及其妻,对李某不具有拘束力。
■法官说法
  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需要承担作为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不要轻易顶名贷款,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在代替他人借款或担保签字之前,要多考虑考虑法律后果,做好自己代人还款的心理准备,同时也要多考察对方的信誉如何、有没有偿还能力,谨慎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和信用实施民事行为,避免陷入诉讼或产生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等不利后果。借名贷款有风险,借贷签字须谨慎,帮助他人时,也别让自己的良善之心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隰县法院 郭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