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12月2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敲诈勒索他人10万元 获刑六年

  本报讯 (通讯员 刘珊珊)近日,文水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以被告人李建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10万元。
  2013年春,被告人李建忠的妹夫开三轮车往地里送粪过程中,将粪物洒落在村街道上被处罚,为此李某某多次找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马某某理论。
  2015年5月 21日 22时许,被告人李建忠骑电动自行车在回家的路上被人殴打至轻伤二级。同年7月10日下午3时许,李建忠到村委院内找马某某理论时,被刘某某持刀捅刺致轻伤二级。刘某某家属赔偿李建忠14.5万元并获得李建忠谅解,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建忠以其在村委院内被打伤,须由马某某负责为由,多次以打电话,到马某某办公室、家门口进行纠缠的方式强行索要10万元,并扬言如果马某某不给钱就每天找马某某。不得已的情况下,马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分三次将10万元存入李建忠提供的银行账户中。赃款已被李建忠全部挥霍。
  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建忠通过向有关单位举报马某某违法占地、套取国家直补款、违法排污,恐吓、威胁马某某。
  被告人李建忠自2013年以来,曾因赌博、吸毒、扰乱单位秩序等,多次被行政拘留。
  文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现场纠缠等方式实施威胁,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李建忠提出的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的辩护意见,与文水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虽然当庭表示认罪,但是其对犯罪事实不予认可且无悔罪之意,不应视为认罪认罚,不予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要挟时并未取得财物,系敲诈勒索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文水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建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10万元。
  公民任何时候都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本案中,李建忠以各种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纠缠,强行索要财物,谋取不法利益,并且通过举报恐吓、威胁被害人。李建忠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大家不可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妄图不劳而获,否则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生活中如遭遇敲诈勒索,切莫因害怕就“私了”以息事宁人,应及时报警、注意保存证据,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