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伐木获刑三年 补种滥伐株数
公诉机关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自己购买的位于沁县松村镇南沟村和沙泉村的刺槐、杨树砍伐并售卖。经沁县林业局鉴定,采伐杨树总株数33株,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2.6536立方米,刺槐总株数3488株,折合活立木蓄积为67.7602立方米,被采伐林木总计80.4138立方米。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沁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刺槐。
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该案件庭审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白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白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刺槐。
为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庭审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群众代表、新闻媒体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