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9月2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租赁车被抵押变现做假证帮手为同案犯

  9月21日上午,忻府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蔚某、曹某军诈骗一案,在忻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合议庭由忻府区法院院长韩进堂、审判员陈小均、刘佳组成,忻府区检察院检察长张陆翔、检察官助理张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蔚某,于2021年10月左右从神州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的丰田雷凌轿车供自己使用。2021年12月份,蔚某因欠朋友钱被催债,就想将租赁的丰田雷凌轿车抵押给忻府区被害人李某文,从李某文处贷取钱款。2021年12月初,被告人蔚某与被告人曹某军联系,称想将车抵押给李某文贷点钱,需用被告人曹某军的名字做假车辆登记证书。曹某军同意后,蔚某在网上购买了户名为曹某军,车牌号为晋A50DB1的一套假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后伙同被告人曹某军到李某文处,将该车以7.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文。
  2022年1月,被告人蔚某和曹某军故伎重演,用同样的 手 段 将 车 牌 号 为 晋A22GU1的丰田亚洲狮轿车抵押给李某文,从李某文处获得钱款8.8万元。后被告人蔚某将所骗取钱款中的5000元分给被告人曹某军以偿还之前的借款,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还债。
  该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蔚某、曹某军均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二被告人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蔚某、曹某军诈骗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蔚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蔚某、曹某军均明确表示不上诉。
通讯员侯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