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9月2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盗伐12棵核桃树 判刑一年罚款5000元

  近日,稷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对刘某谎称位于稷山县某村沟内的核桃树属本人所有 (实际属某村村集体所有),与其商议由刘某找人伐树并出售,所卖款项在扣除支出后由二人平分。随后刘某雇请人员将沟内的12棵核桃树砍伐,从沟内往外运输时被该村村干部当场抓获并报警。经稷山县林业局查验鉴定,盗伐地土地权属为国有,所属地类为林地,被盗伐树木属某村集体所有,被盗伐树木材积为5.3633立方米。经稷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伐核桃树价值3754元。稷山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已将扣押的35根核桃树段发还给该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表现,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李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