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法院
法官上门调解方便“不方便”当事人
2014年,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购买价值6100元的活鲤鱼,购买时被告称其没有现金,给原告出具61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余款3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没有结果,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件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到庭应诉未果。随后承办法官得知被告因病导致行动不便,便立即派法官助理、书记员前往被告杨某家中,送达应诉手续,并向其释明相关法理,阐明利害。
开庭时,被告因身体原因未能到庭。庭后,为充分保障特殊群体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李麦强综合被告的家庭情况及收入状况,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意见。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一行驱车前往被告家中,将调解书等手续送到被告手中,并向被告致以诚挚的慰问。离开被告家时,杨某向审判团队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