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9月0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忻州中院

男子骗取补贴款45万元“换”刑期五年

  本报讯(特约记者 温振华 李佳妮)农业是国家的根本。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惠民惠农政策,投入了大量支农资金。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补助款的主意,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争吃这块“唐僧肉”。近日,忻州中院终审裁定了一起通过虚假操作骗取“中国好粮油”项目资金补贴的案件,被告人闫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9年,根据要求,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山西省“优质粮食工程”“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山西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中国好粮油”项目。该项目在产购储加销五个环节对“山西小米”品牌建设予以保障,在上述环节均由国家、省市予以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下发至基层示范企业。同年,定襄县确定位于该县庄力示范园区的某开发有限公司为“中国好粮油”项目示范企业。
  该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闫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实施“中国好粮油”项目中,闫某为骗取政府专项补贴,在“优粮优产”环节,本人或委托他人与定襄县三个自然村签订“好粮油订单种植协议”,约定为种植户免费提供种子、化肥及植保服务等,共计虚报种植面积5000亩,实际种植谷子亩数2500亩左右,除给上零山村50袋肥料 (价值5000元左右)及10000元植保费用、给北受禄村10000元植保费用以外,其余约定内容均未按协议兑现。在“优粮优购”环节,收购数量远未达到之前申报的1500吨,仅为100吨左右,收购价格也未全部按照每斤高于市场价格0.2元给种植户补贴。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闫某为骗取政府补贴款项,虚构已在“优粮优产”环节购买种子、肥料及植保服务共55万元,免费提供给签约种植户的事实,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齐某联系开票单位,并安排财务人员从该账户给河北某公司转账购买种子款315000元、给山东某公司转账购买化肥款185000元、给定襄某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转账植保款50000元。该三家单位与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或者实际业务量与转账金额差距较大。后三家单位为该公司开具与转账金额相符的发票,开票中间联系人将扣除实际发生业务费用或转账好处费之后的剩余钱款转回齐某个人账户,齐某将该钱款又转回该公司账户。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闫某为骗取补贴款项,虚构已将“优粮优购”环节补贴款60万元转账给签约种植户的事实,安排财务人员从该公司账户给任某账户转账95880元、给梁某账户转账144120元、给李某账户转账360000元,后又安排专人操作或者由收款方操作,除李某留存5000元以外,其余转账款又全部转回闫某本人、员工齐某、股东乔某妻子张某花账户,再由上述人员转回该公司账户。
  2016年6月份、9月份期间,被告人闫某安排工作人员出资160000元向邢台市某公司购买烘干生产线设备一套。为将该设备用于“中国好粮油”项目“优粮优加”环节,2020年1月 18日该公司支付尾款4000元,要求对方公司开具购货发票。2020年2月25日邢台某公司为该公司开具金额为16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闫某为骗取补贴款项,明知该设备购买于2016年,仍默许将该设备相关资料存放在“中国好粮油”项目验收资料当中,以达到骗取国家补贴款的目的。
  根据该公司上述虚假操作及报回的虚假资料,在2020年8月份至11月份,该公司共骗取政府补贴款45万元左右。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闫某的亲属代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5万元。
  原平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后,被告人闫某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诉。忻州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