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9月0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霍州法院

非法采砂获刑罚 并为生态环境修复“买单”

  本报讯(通讯员 吴琼)“我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近日,霍州法院依法审理了霍州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薛某元、薛某鑫、荀某勃、段某军等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薛某元、薛某鑫、荀某勃、段某军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车辆分别在前某村和南涧河某村段内多次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破坏的砂石资源总量为13066立方米,破坏的砂石资源总价值为19.638198万元,所需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12.733173万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额约33.232736万元。
  霍州法院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后,霍州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薛某元、薛某鑫、荀某勃等三被告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验收合格,或者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33173万元。
  被告人薛某元、薛某鑫、荀某勃、段某军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薛某元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河道,改变了河流水势,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元、薛某鑫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均处罚金;被告人薛某元、薛某鑫、荀某勃共同缴纳的破坏砂石资源价值款19.638198万元和被告人段某军退缴的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薛某元、薛某鑫、荀某勃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331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