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10月12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不开车也会成为“醉驾”意不意外?

  车主将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一样构成危险驾驶罪,现实生活中的你可知道?
■案例回放
  被告人曹某和马某系同事,2021年4月27日晚,曹某与马某等人在阳城县凤城镇某村一饭店把酒言欢后,曹某在明知马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马某驾驶,行驶过程中,被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 血 液 中 乙 醇 含 量 为16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曹某虽然没有自己驾车,但其在明知驾驶人已饮酒的情况下,仍交予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同样应受到刑罚处罚。
■法院审理
  9月24日,阳城法院当庭宣判,车主曹某将机动车提供给醉酒者马某驾驶,车主与驾驶员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和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朋友聚会、家庭聚餐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开怀畅饮后,不仅要自己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也要做到不对他人劝酒,不向醉酒人提供车辆,做一个健康酒文化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员。
阳城法院牛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