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互相推诿 都不愿要年幼儿子
【基本案情】
2017年,原告(女方)张某和被告(男方)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当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双方生育一子。
2020年正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1年原告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提出儿子由被告抚养。
【庭前调解】
开庭审理前,经家事法官初步询问双方意见,原告张某表示儿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自己无力抚养孩子,其愿意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被告李某则表示如果离婚其也无能力抚养孩子,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其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如果原告不同意抚养孩子,自己不同意离婚。
在了解到双方诉辩的主要争议焦点后,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官采取了“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争取以调解的方式来化解此次家庭矛盾。然而,经过多次的释理明法,双方始终坚持各自意见,均不愿抚养孩子,调解以失败而告终。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间的矛盾系因琐事引发,夫妻感情尚可修复。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在附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意离婚,但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孩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的孩子尚且年幼,正需父母的照顾和关爱,暂不准许双方离婚。双方应转变思想观念,反思自身行为,着重致力于夫妻感情的修复或者在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最终妥善解决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法官提醒】
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但在本案中,夫妻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非常明确,如果法院强行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消极履行义务,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离婚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更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抚养义务。唯有符合公序良俗的诉讼请求,法院才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父母要离婚,请不要忘记对孩子的关爱,毕竟孩子本无辜。
据沁水法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