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制片人以影视投资诈骗钱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汪某等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影视投资获取票房收入分成为由,以微信加好友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诈骗案件,其特点是利用互联网时代新环境的跨域网络交友诱导投资型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冒充制片人等身份,先与被害人培养感情,待取得信任后,以高投资收益快获利速度等为饵引诱被害人投资,以此骗取钱财。该类骗局中,犯罪团伙往往具有明确的分工体系、组织结构,有着专门的“话术”资料等,具有极大的迷惑性。
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在庭审中,合议庭认真倾听控辩双方意见,严格审查所有证据,以娴熟的庭审技巧,严谨的法律语言驾驭庭审,把控庭审节奏,依法推进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各个环节,确保庭审规范有序、张弛有度。庭上,各被告人均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宣判后,上党法院依法向本案中的十余名被害人发放退赔款66.6万余元,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彰显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