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11月2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9]

事故导致重度伤残 先予执行伸援手

  晨报讯(通讯员王文静李甜)先审判,后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般程序。然而,祁县法院道路交通法庭近日在审理畅某诉李某、王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却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9年12月17日18时 许 , 李 某 驾 驶 晋KXXXXX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杨祁线 3KM+300M,撞到前方畅某无证驾驶、停在路边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的左后侧,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鲁DXXXXX又撞到农用三轮车的右后侧,造成畅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畅某构成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畅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10日,畅某向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150多万元。
    10月12日,承办法官李怀平通过阅卷并向原告了解情况,当了解到原告早已离婚,儿子在外打工,家中父母已八十多岁,无人对其进行护理,现畅某因经济困难无法住院并无力缴纳诉讼费,在家躺着生了褥疮露出两块骨头的情况后,告知畅某可以因交通事故受伤无钱继续住院治疗及家庭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及先予执行医疗费。
    李怀平庭长及时将畅某的实际情况向分管领导张文武副院长进行了汇报,院领导当即安排,我们要依法落实司法救助,把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落到了实处,并马上批准了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18756元的申请。10月15日,畅某提交先予执行申请后,因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祁县法院依法于当天作出被告保险公司先予给付原告10万元医疗费的裁定并及时送达给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说明畅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无异议,并于次日主动给付原告畅某,使其康复治疗的费用得到了保障,解了燃眉之急。现原告完成手术治疗,正在康复中。
    祁县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积极推进司法救助的同时,还合理适用法定程序,全面审核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符合先予执行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使当事人及时得到救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