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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3日
第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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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7月0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太原市司法局太原市普法办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