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6月0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红隼这个人被判拘役

  近日,繁峙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罗某在QQ群“鹰猎文化、山西鹰友”看到有人发布购买鹰隼的信息,于2018年12月9日在忻州市匡村以3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了一只红隼。后罗某通过QQ联系发布购买鹰隼信息的买家,商定出售价格为1600元。12月10日14时48分,被告人罗某携带其收购的红隼在某宾馆附近准备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隼为红隼,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繁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在我国,许多猛禽都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盗猎、饲养、买卖都属于违法行为。红隼是隼科的小型猛禽之一,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比利时被尊为国鸟。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并制定法条,刑罚第三百四十一条专门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的行为作出规定,一旦触犯,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像被告人罗某那样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为其行为付出沉重惨痛的代价。
  ■知识补充
    除了上述鸟类,“三有动物”也是我国法律保护对象!“三有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通过“三有动物”名录可以看出,常见的麻雀、刺猬、青蛙、乌龟、癞蛤蟆、野鸡、野兔均被列入了三有名录。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繁峙法院供稿)